 |
东莞市绿羽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
联系人:彭生
手 机:13713289814
固 话:0769-83606739
传 真:0769-82112713
Email:dgdjhb@163.com
公司:东莞市黄江镇田美村东进路(田美段)115号3楼
工厂:东莞市黄江镇田美村烘三街5号
|
|
|
|
利用垃圾焚烧场建设活性炭再生基地的探讨[学术交流]
|
一、活性炭在有机废气治理中的应用
电子、家俱、化工、食品等行业,均有大量有机废气产生,且废气产生源比较分散、污染物含量低、有机物回收价值小,因此,在废气治理时,大多采用吸附法。而活性炭由于价廉易得、吸附能力强,是一种首选的优良吸附剂。
活性炭有一定的吸附容量,饱和后不再具备吸附功能,必须进行更换或脱附再生。活性炭再生方式主要有热气流(蒸汽或热烟气)再生、降压再生、置换脱附再生、化学再生等。其中热气流再生应用较多。脱附气体中的有机物如无回收价值,必须进行再处理,避免二次污染。
在中、小型有机废气治理工程中,如果设置活性炭再生设施,其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过大,所以,一般在活性炭饱和后均不予再生,而选择弃置或送专业公司进行处置。
二、利用垃圾焚烧场建设活性炭再生基地
弃置的活性炭大多送至锅炉房或发电厂作为燃料,这种处置方式不会造成二次污染,但扣除运输费用后,活性炭的再利用价值很小,浪费了资源,直接导致有机废气治理成本增加。因此,有些企业在活性炭饱和后不予及时更换,废气超标排放,增加了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难度。有些地区已出现有专业公司投资建设活性炭再生基地,有偿为企业再生活性炭。但由于再生基地投资比较大,再生收费较高,导致运营困难。
如果在垃圾焚烧场建设活性炭再生基地,充分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高温烟气对活性炭进行再生,脱附后的气体通入焚烧炉进行再处理,既可大大减少投资和再生费用,又可有效避免环境污染。
由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,很多城镇均选择焚烧法处理城镇生活和工业垃圾。垃圾焚烧产生的余热,部分用于垃圾的预热,其它的大多用于建设余热锅炉,有些大型垃圾焚烧场利用余热进行发电。但即使如此,仍有大量热烟气可予以再利用,建设活性炭再生基地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。
利用垃圾焚烧余热再生活性炭可以采用两种方式:一种为直接利用热烟气进行再生,另一种是通过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进行再生。如直接利用热烟气进行再生,必须先对烟气进行预处理,去除烟气中的固体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,并要对烟气温度进行调节和控制。工业垃圾焚烧炉因垃圾热值高、成份复杂,烟气温度较高,且污染物含量高,治理难度大,应优先考虑设置余热锅炉,利用锅炉产生的蒸汽进行再生。
三、以BOO或BOT模式运营的经济分析
在垃圾焚烧场建设活性炭再生基地,技术方面难度不大,关键在于运营和管理。可以考虑采用BOO或BOT模式操作,在政府监管和指导下,由投资人出资建设和运营,收取活性炭再生费用,在一定时间内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。现以广东省东莞市某镇的市场调查情况为例,对此作一初步经济可行性分析:
广东省东莞市某镇处于珠江三角洲,制造业比较发达,大部分企业均有有机废气产生,基本上采用活性炭吸附方式进行治理。在相对较为集中的几个工业区内,有约50家企业,平均每家企业产生有机废气50000m3/h,使用活性炭约10吨。按每月更换两次计,平均每家企业每年更换的活性炭为240吨。50家企业每年共使用活性炭1.2万吨。
如果活性炭不进行再生,新购的价格按4000元/吨计,则购活性炭所需费用合计4800万元。如果再生费用按活性炭价格的20~30%收取,对厂家是有吸引力的。如此,则再生基地每年的产值将超过1000万元。
活性炭再生设施置于垃圾焚烧场的空地内,可不必考虑土地使用费。再生运营费用主要是运输费、人工费、水电费、设备检修费和税收等。扣除运营费用后,产生10~20%的利润是完全可能的,基地每年的利润即可达到100~200万元,三至五年内应可收回投资成本。如果解决了交通运输问题,基地的服务范围可覆盖整个县级行政区域,在经济发达地区,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企业数量远远不止50家,基地的经济效益会更加可观。
四、结论与建议
在制造业较发达地区,利用垃圾焚烧场建设活性炭再生基地,并采用BOO或BOT模式操作,能产生较大的环境效益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值得推广。为此,提出以下建议:
1、政府有关部门可予以积极引导和支持,特别是在报建的审批、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;
2、建设前必须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,并与区域内的厂家进行沟通,充分了解厂家的需求,确定合适的投资规模,降低风险;
3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,作好前期规划。以垃圾焚烧场为中心,方圆十公里范围内应避免重复建设,杜绝恶性竞争;
4、活性炭再生费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,在保证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,以获取厂家的支持,达至双赢。
发布时间:2012-8-8 |
|
|